女子和朋友去吃饭,席间认识了一男子,饭后两人一起去了酒店开了房,不料就在二人云雨
大兵叔叔
2024-01-26 23:30:27
女子和朋友去吃饭,席间认识了一男子,饭后两人一起去了酒店开了房,不料就在二人云雨一番的时候,女子却突发意外抢救无效去世,事发后,女子家人将男子以及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还有酒店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已经是十多年了,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忙工作,李女士独自在即照顾女儿,枯燥的生活让李女士很是烦闷,为了消遣,李女士就经常和闺蜜一起逛街、喝酒聊天。
事发这天,李女士又和闺蜜陈女士以及吴先生等人来到酒店吃饭,期间几个人喝了一些啤酒喝红酒,也许是觉得意犹未尽,几个人又来到KTV唱歌,一直唱到了深夜。
此时,李女士虽然喝的不多,但是玩了一晚上,身体确实有些吃不消,这时候,吴先生自告奋勇要和李女士一起离开,两人打上车之后就来到了一家宾馆开了房,随即便发生了关系。
可是,就在两人发生关系的时候,李女士却突然不省人事,吴先生也吓得不轻,赶紧使劲摇晃李女士,想要把李女士摇醒。
见一点反应都没有,吴先生便立即拨打了120将李女士送到了医院,经过医生的抢救,最终还是无力回天,李女士不幸去世了。
事发后,李女士家人接受不了,于是便报了警,不过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是李女士自身疾病导致的,即李女士本身有脑肿瘤,两人在发生关系时,肿瘤破裂导致了大出血而死亡,经过酒精检测,李女士血液中酒精含量40毫克每一百毫升,所以,本案并非刑事案件,于是便将调查的结果告诉了李女士家人。
然而,李女士家人还是无法释怀,认为李女士的死亡,和当天一起饮酒吃饭的人有责任,而且宾馆也有责任,没有给李女士如实登记,就让李女士入住了,所以,李女士家人一纸诉状将当晚一起喝酒的陈女士、吴先生以及宾馆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
1、当晚一起喝酒的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李女士和朋友在喝酒过程中,如果朋友对李女士进行了强行性劝酒,导致了李女士醉酒的,那么是需要承担照顾义务的。
而李女士血液中酒精含量40毫克每一百毫升,还没有达到醉酒程度,所以,一起饮酒的人,甚至是酒局的组织者,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吴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
吴先生承担责任的前提,同样是存在侵权行为,就本案来看,吴先生确实和李女士发生了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但是,该行为从日常经验来讲,是不能够造成李女士死亡的后果。
李女士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存在脑部疾病,而且没有事先告诉吴先生,而且,在事发后,吴先生便立即拨打了求助电话,将李女士送医治疗,所以,吴先生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宾馆要不要承担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入住旅客不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处以罚款,但是本案中,宾馆未如实登记,并非造成李女士死亡的原因,因此,酒店也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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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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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
开始我很奇怪怎么突然间会有这么多的小学生作文甚至是幼儿园小朋友的呓语出现,后来朋友告诉我说:这些东西(不是文章)不是人写的,真的不是人写的!我问那是什么东西写的?他曰:不是东西写的,是P出来的。
海纳百川
舒服死了。